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5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訴願法之規定,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主管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人民得依法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多久期限內為之?
C正確答案
訴願法第2條第2項: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日起 2 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訴願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 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人民得提起訴願。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法第2條第2項: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日起 2 個月。
記口訣「怠為訴願,兩個月」——主管機關不作為超過 2 個月,人民就可提訴願。
逐選項分析
A✕
15 日是訴願法中「補正」或其他程序期間常見數字,但非不作為訴願的法定期間,與本題無關。
B✕ 陷阱
1 個月是常見陷阱選項,容易與行政程序法其他期間混淆。訴願法第 2 條第 2 項明定為「2 個月」非 1 個月。
C✓ 正確
正解。訴願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 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人民得提起訴願。
D✕
3 個月是訴願決定期間(訴願法第 85 條)的數字,非不作為訴願的起算門檻,考生常張冠李戴。
訴願法重要期間一覽
| 情境 | 期間 | 法條 | 備註 |
|---|
| 不作為訴願(法令未定處理期間) | 2 個月 | 訴願法第2條 | 自受理申請日起算 |
| 提起訴願期間 | 30 日 | 訴願法第14條 | 自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 |
| 訴願決定期間 | 3 個月 | 訴願法第85條 | 必要時可延長2個月 |
訴願法有三個關鍵期間常被混淆:提起訴願是30日、不作為訴願是2個月、訴願決定是3個月。這個考點測試你能否區分「機關未在法定期間內處理申請」與「機關已作成決定後的訴願」兩種情境。正確答案是2個月,因為當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時,訴願法第2條第2項明定從受理日起算2個月。考生最常誤選3個月(那是訴願機關作決定的期限)或30日(那是對已知處分提訴願的期限)。判斷準則:看清楚問的是「機關處理申請」還是「人民提起救濟」,前者用2個月,後者用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