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經廉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與醫事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健保署得任意決定給付醫事機構報酬
B特約約定得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限制
C健保署得視醫事機構違約情節輕重,為不同處置正確答案
D契約履約爭議,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
C正確答案
健保署與醫事機構的健保特約是行政契約,受健保法規拘束;違約可按情節作不同處置,爭議走行政救濟。
為什麼答案是 C
對。健保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約資格、程序及違約處理;特約管理辦法也區分限期改善、違約記點、扣減費用、停約、終止特約等,正是依違約情節輕重作不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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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健保署與醫事機構的健保特約是行政契約,受健保法規拘束;違約可按情節作不同處置,爭議走行政救濟。
看到「健保特約」先想釋字533號:行政契約、公法爭議;再排除任意給付、脫法約定、民事庭。
逐選項分析
A✕
錯。健保署支付醫療費用不是任意決定,而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的醫療費用總額、支付標準、審查與核付機制辦理。公法行政契約中的給付,仍受法律與授權子法拘束。
B✕ 陷阱
錯。特約雖然叫「契約」,但不是私人間自由約定到可以排除法律。健保特約是為執行全民健保制度而締結,契約內容仍不得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授權法規。
C✓ 正確
對。健保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約資格、程序及違約處理;特約管理辦法也區分限期改善、違約記點、扣減費用、停約、終止特約等,正是依違約情節輕重作不同處置。
D✕ 陷阱
錯。釋字533號明確指出,健保特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履約爭議屬公法上爭議,應循健保爭議審議及行政爭訟處理,不是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
全民健保特約的考試定位
| 考點 | 正確理解 | 常見錯誤 | 本題對應 |
|---|
| 法律性質 | 行政契約 | 誤認為私法契約 | D 錯 |
| 報酬給付 | 依健保法規、總額及審查核付 | 健保署可任意決定 | A 錯 |
| 契約內容 | 不得違反健保法及授權子法 | 契約可排除法律限制 | B 錯 |
| 違約處理 | 按情節有不同處置 | 只能單一制裁 | C 對 |
考選部最愛用「特約」「契約」「報酬」這些私法味很重的字,把考生帶去民事契約思維。但健保特約是執行全民健保公共任務,核心判斷是行政契約與公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