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分之作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雖違反要式之要求,得予以補正正確答案
C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D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答案與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款明文規定:「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同條各款列舉無效事由,其中包含「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第1款)。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屬第111條列舉之無效事由,並不適用第114條之補正規定(第114條補正僅針對程序或方式輕微瑕疵,不及於無效處分)。本選項稱「得予以補正」係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