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經廉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9 題單選題
甲依法申請補助,主管機關逾法定處理期間仍未作成准駁之處分,甲乃於處理期間屆至後提起訴願,該機關於甲提起訴願後始作成否准處分,並送達於甲。依司法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A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甲之訴願正確答案
B因怠為處分與否准處分屬不同之標的,應定期間命甲確答訴願請求為何
C應逕以甲之訴願不合法定要件,依訴願法第77條作成不受理決定
D因該機關已作出處分,故應依法作成訴願無理由駁回之實體決定
A正確答案
怠為處分訴願中,機關事後作成「否准處分」,訴願機關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保障人民救濟權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為免人民另行救濟之勞費,機關事後作成否准處分時,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怠為處分訴願中,機關事後作成「否准處分」,訴願機關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保障人民救濟權益。
記住「訴願法82條2項駁回」僅限機關事後「准許」!若事後「否准」,訴願目的未達,直接轉換標的續行審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為免人民另行救濟之勞費,機關事後作成否准處分時,應逕以該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
B✕
基於訴訟經濟與權利保護,無須命訴願人重新確答或另行提起訴願,直接轉換標的續行審理即可。
C✕
甲提起怠為處分訴願完全合法,並無訴願法第77條所定不受理之事由,不得作成不受理決定。
D✕ 陷阱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之「已為行政處分」實務限縮為「准許處分」。若為否准處分,訴願目的未達,不得逕予駁回。
怠為處分訴願之事後處理
| 機關事後處分類型 | 訴願目的 | 受理訴願機關處理方式 | 法理依據 |
|---|
| 准許處分 | 已達成 | 認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 | 訴願法第82條第2項 |
| 否准處分 | 未達成 | 逕以否准處分為標的續行審理 | 實務見解(訴訟經濟) |
考生易將訴願法第82條第2項的「已為行政處分」誤解為包含「否准處分」。實務上為保障人民權益,此處的行政處分僅限「准許處分」,若為否准則須續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