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建築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正確答案
B機關爭議案件
C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A正確答案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依憲訴法規定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其餘案件原則以書面審理為主。
為什麼答案是 A
憲法訴訟法就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明定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屬強制言詞辯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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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依憲訴法規定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其餘案件原則以書面審理為主。
記住: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這種「重大政治性審判」類型才強制言詞辯論,其他多為書面審查。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訴訟法就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明定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屬強制言詞辯論類型。
B✕ 陷阱
機關爭議案件原則上採書面審理,非強制言詞辯論類型,考生易與彈劾案混淆。
C✕ 陷阱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多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並非法定應行言詞辯論之案件類型。
D✕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審理程序上並未被列為應本於言詞辯論之法定案件類型。
憲法訴訟法案件審理方式對照
| 案件類型 | 審理方式 |
|---|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 機關爭議案件 | 得行言詞辯論(原則書面) |
|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原則書面審查 |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準用相關規定,非強制言詞辯論 |
考生易誤以為所有「重大憲法爭議」都要言詞辯論,其實憲法訴訟法僅明定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這類具高度政治性、影響重大之案件才強制言詞辯論,其餘案件多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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