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建築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所依據之法律,違反下列何種原則,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A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正確答案
D法律明確性原則
C正確答案
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捷運毗鄰地區土地,因侵害過當而違反比例原則,違背憲法保障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為什麼答案是 C
釋字第732號解釋指出,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僅為聯合開發,對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侵害甚鉅,不符最小侵害要求,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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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捷運毗鄰地區土地,因侵害過當而違反比例原則,違背憲法保障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看到「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與「釋字732號」,直接聯想國家手段侵害過當,秒選「比例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釋字第732號解釋並未探討法規變動導致人民信賴利益受損的問題,故未宣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B✕
本號解釋的核心在於國家徵收手段是否過當,而非探討不同群體間是否受到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故未宣告違反平等原則。
C✓ 正確
釋字第732號解釋指出,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僅為聯合開發,對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侵害甚鉅,不符最小侵害要求,違反比例原則。
D✕
本號解釋並未認定相關法律規定之文義有難以理解或無法預見之情形,故未宣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重點歸納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爭議標的 | 大眾捷運法等規定,允許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 |
| 違反原則 | 比例原則(特別是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
| 侵害基本權 | 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0條居住自由 |
| 違憲理由 | 為聯合開發目的徵收非必須土地,侵害甚鉅,且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 |
考生容易將土地徵收案件與「信賴保護」或「平等原則」混淆。須牢記:只要涉及「徵收範圍過大」或「徵收非必要土地」,其核心違憲理由通常是手段過當,即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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