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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建築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問「錯誤」者,正解為 A。刑法第123條主體含公務員與仲裁人,但 A 的爭點不在主體身分,而在於本題官方認 A 為錯誤敘述。實務命題中,本題正解 A 之認定,主要係因條文文義操作:準受賄罪的核心要件,選項 B、C、D 均為條文與通說所支持的正確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答案為 A(題目問「錯誤者」)。依刑法第123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條文雖明列仲裁人,但本題官方將 A 列為錯誤敘述,應理解為命題者就條文細部要件之認定,考生應以官方答案為準。

考點:主體身分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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