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建築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B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包含「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與「違背職務之行為」,並非僅限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法第123條所稱「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泛指與將來職務有關之行為,包含「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準用第121條)及「違背職務之行為」(準用第122條)。因此,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亦可構成準受賄罪。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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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包含「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與「違背職務之行為」,並非僅限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看到「預以職務上之行為」僅指「違背職務之行為」,即可判斷為錯誤。準受賄罪同時涵蓋不違背職務與違背職務之情形。
逐選項分析
A✕
刑法第123條明文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因此仲裁人亦為準受賄罪之行為主體。敘述正確,故不選。
B✓ 正確
刑法第123條所稱「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泛指與將來職務有關之行為,包含「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準用第121條)及「違背職務之行為」(準用第122條)。因此,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亦可構成準受賄罪。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C✕
刑法第123條明定「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亦即行為人必須在取得身分後實際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始構成本罪。敘述正確,故不選。
D✕
受賄罪(包含準受賄罪)之成立,要求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必須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敘述正確,故不選。
刑法受賄罪體系比較
| 罪名 | 法條 | 行為主體 | 行為態樣 | 是否須實際履行 |
|---|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第121條 | 公務員、仲裁人 | 要求、期約或收受 | 否(要求期約收受即成罪) |
| 違背職務受賄罪 | 第122條 | 公務員、仲裁人 | 要求、期約或收受 | 否(要求期約收受即成罪) |
| 準受賄罪 | 第123條 | 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者 | 預以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 | 是(須於取得身分後履行) |
考生容易誤以為「準受賄罪」只針對情節較重的「違背職務行為」。實際上,刑法第123條的「職務上之行為」是一個中性概念,同時包含了「不違背職務」與「違背職務」兩種情形,後續再依其具體履行之行為性質,分別論以第121條或第122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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