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建築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6 題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正確答案
B類推適用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A正確答案
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導出「輕過失得免除」,屬於「非A則非B」的邏輯,為典型的反面推論。
為什麼答案是 A
反面推論是指依法律規定的反面意義進行推論。本題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論出「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即輕過失)得免除」,正是反面推論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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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導出「輕過失得免除」,屬於「非A則非B」的邏輯,為典型的反面推論。
看到題目將法條要件反過來推導出相反的法律效果(A則B,非A則非B),秒選「反面推論」。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反面推論是指依法律規定的反面意義進行推論。本題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論出「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即輕過失)得免除」,正是反面推論的運用。
B✕
類推適用是指對於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以填補漏洞。本題並非填補漏洞,故不屬之。
C✕ 陷阱
目的性限縮是指法條文義涵蓋過廣,基於立法目的將不應適用的部分予以排除。本題是依據文義作反向推論,並非限縮文義範圍。
D✕
歷史解釋是探求立法當時的歷史背景、草案或立法者原意。本題並未提及參考立法理由或沿革,故非歷史解釋。
常見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方法比較
| 方法名稱 | 核心概念 | 舉例說明 |
|---|
| 反面推論 | 法條規定「A則B」,推論出「非A則非B」 | 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責 → 輕過失得免責 |
| 類推適用 | 法律未規定,援引性質相近的規定填補漏洞 | 民法未規定合建契約,實務類推適用承攬或買賣規定 |
| 目的性限縮 | 法條文義過廣,基於立法目的排除不應適用者 | 將不具危險性的行為從過廣的處罰規定中排除 |
| 歷史解釋 | 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真意 | 查閱立法院公報、立法理由書來解釋法條 |
考生容易將「反面推論」與「目的性限縮」混淆。反面推論是單純的邏輯反推(非A則非B);目的性限縮則是法條字面已經包含了某情況,但法官認為「立法者其實不想包含它」,所以把它剔除。本題是標準的邏輯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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