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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建築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依官方公告正解為B(類推適用)。題幹敘述「條文僅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實務反推輕過失可免除」,此種推論方式在學說上多數見解認為屬反面推論(A),但本題官方答案採B。建議以官方答案為準應考。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公告正解為B(類推適用)。一說認為,民法第222條僅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對「輕過失能否免除」並未明文,實務由相近規範意旨推得輕過失得免除之結論,可視為填補法律未明文部分,屬廣義之類推。考試應以官方答案為準。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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