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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417單選題

甲公司為一專門提供長照服務的公司,乙因心智問題符合受監護宣告要件,目前由甲公司經營之機構提供其日常之照顧。甲公司之護理人員丙心生悲憫而希望擔任乙的監護人,並向法院提出聲請。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之董事長,不得擔任乙的監護人正確答案
B丙如簽署切結書,保證公正監護,即可獲准擔任乙的監護人
C只要經乙之親屬會議同意,丙即可擔任乙的監護人
D丙已協助照顧乙多年,最適合擔任乙的監護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第1111條之2明定:長照機構及其負責人、護理人員不得擔任受照顧者之監護人,避免利益衝突。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111條之2規定,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從業之人員,不得擔任該受監護人之監護人。甲公司董事長為負責人,自不得擔任乙之監護人。

考點:利益衝突禁止考點:法定消極資格考點:法院選定監護人考點:情感訴求陷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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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