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4 年第 7 題單選題
關於法律行為之有效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行為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B於女性受僱人任職時,雇主預先與該受僱人訂立任職中結婚或生子即辭職的約定,此約定無效
C16歲的甲同意接受叔父乙贈與的點心,即使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仍為有效
D6歲的乙所為之法律行為,原為無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而生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6歲屬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自始確定無效」,不因法代承認而生效,此為D選項錯誤關鍵。
為什麼答案是 D
6歲未滿7歲,依民法第75條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自始、確定、當然無效」,無從補正。題目說「經法代承認而生效」是把限制行為能力人(效力未定)的規則錯套在無行為能力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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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6歲屬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自始確定無效」,不因法代承認而生效,此為D選項錯誤關鍵。
記口訣:未滿7歲=無效(不可補正);7-18歲=效力未定(可補正)。D把兩者搞混了。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者無效;第72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此為法律行為有效性的基本框架,敘述正確。
B✕
所謂「單身條款」、「禁孕條款」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也違反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生育自由),屬無效約定。性平法第11條亦明文禁止,敘述正確。
C✕ 陷阱
16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法律行為須得法代允許。但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者例外不必允許,接受贈與點心正屬純獲利益,有效。
D✓ 正確
6歲未滿7歲,依民法第75條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自始、確定、當然無效」,無從補正。題目說「經法代承認而生效」是把限制行為能力人(效力未定)的規則錯套在無行為能力人身上。
行為能力三分法
| 年齡 | 類型 | 法律行為效力 | 可否補正 |
|---|
| 未滿7歲 | 無行為能力 | 自始無效 | ❌不可 |
| 7歲-未滿18歲 | 限制行為能力 | 原則效力未定 | ✅法代承認可生效 |
| 滿18歲 | 完全行為能力 | 有效 | — |
D選項故意混淆「無效」與「效力未定」。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的行為是「無效」,連法代都救不回來;限制行為能力人(7-18歲)的行為才是「效力未定」,可經法代承認補正。考選部最愛拿年齡做文章騙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