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4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現年17歲,因患有精神上疾病而依法受監護宣告。甲於回復常態、精神清醒之狀態下,依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書寫一份自書遺囑,該遺囑效力為何?
B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清醒時立自書遺囑仍屬無效;自書遺囑不適用口授遺囑之清醒認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甲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民§15),依民§1186 Ⅰ,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違反者遺囑無效,與是否清醒無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清醒時立自書遺囑仍屬無效;自書遺囑不適用口授遺囑之清醒認定。
看到「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 → 遺囑一律無效,不論清醒與否。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陷阱!受監護宣告人即便清醒時立遺囑仍無效。民法第1186條第1項明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無例外規定。
B✓ 正確
正解。甲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民§15),依民§1186 Ⅰ,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違反者遺囑無效,與是否清醒無關。
C✕
得撤銷是針對意思表示瑕疵(被詐欺、脅迫)而言。本題是遺囑能力的欠缺,屬自始無效,非撤銷問題。
D✕
效力未定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同意之法律行為。但遺囑屬身分行為,無行為能力人為之直接無效,非效力未定。
遺囑能力一覽
| 身分 | 年齡/狀態 | 遺囑效力 | 法條 |
|---|
| 無行為能力人 | 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 | 一律無效 | 民§1186 Ⅰ |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滿16歲 | 可單獨為之,有效 | 民§1186 Ⅱ |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滿7歲未滿16歲 | 不得為遺囑 | 民§1186 Ⅱ反面 |
| 完全行為能力人 | 成年且未受監護 | 有效 | — |
題目故意強調「回復常態、精神清醒」誘導你選有效,但受監護宣告一經法院宣告即為無行為能力人,不因個案清醒而回復能力,必須撤銷監護宣告後才能立有效遺囑。民§1186僅區分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未設清醒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