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4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依據民法規定,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僅能在結婚前訂立財產制契約,結婚後不得變更
B夫妻財產制契約以口頭約定即生效力
C夫妻財產制契約一經訂立,即使未為登記,仍可對抗第三人
D夫妻僅能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以契約選擇其一,不能自由創設其他類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夫妻財產制契約採類型強制,只能選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且須書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民法採「類型強制」,約定財產制僅限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民法關於約定財產制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創其他類型,此為物權法定原則的親屬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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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夫妻財產制契約採類型強制,只能選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且須書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訂立、變更或廢止其夫妻財產制,並非只能婚前訂立。
B✕
錯誤。民法第1007條明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無效。
C✕ 陷阱
錯誤。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登記是對抗要件,非生效要件。
D✓ 正確
正確。民法採「類型強制」,約定財產制僅限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民法關於約定財產制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創其他類型,此為物權法定原則的親屬編版本。
夫妻財產制契約三大要件
| 要件 | 法條 | 效果 | 違反結果 |
|---|
| 書面 | 民法第1007條 | 生效要件 | 契約無效 |
| 登記 | 民法第1008條 | 對抗要件 | 不得對抗第三人 |
| 類型法定 | 民法關於約定財產制之規定 | 僅限共同/分別財產制 | 不得自創類型 |
| 訂立時點 | 民法第1004條 | 婚前、婚後皆可 | — |
C 選項是最經典陷阱!登記是「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沒登記契約仍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考生常把書面(生效)和登記(對抗)混淆,務必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