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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42單選題

關於自然人死亡、受死亡宣告與胎兒死產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父子一同外出旅遊,因意外而同時死亡,該父與子對於對方之遺產均無繼承權
B於母懷胎中,胎兒之父過世,胎兒得享有繼承權;若嗣後該胎兒出生時為死產,其繼承權仍存在而不受影響正確答案
C依法受死亡宣告者如尚生存,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不受影響
D夫依法受死亡宣告時,善意之妻得與他人再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胎兒繼承權採『解除條件說』,死產則溯及消滅繼承權,B 錯在「不受影響」。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通說採解除條件說:胎兒出生前有繼承權,但一旦死產,其權利能力溯及消滅,繼承權當然不存在。「死產仍有繼承權」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同時死亡推定考點:胎兒權利能力考點:死亡宣告效力考點:善意再婚保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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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