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4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與乙為夫妻,雙方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生有二子丙、丁;丙男與戊女結婚,生有庚、辛二子。甲與丙前往登山,不幸發生意外,送醫後丙先死亡,隔日甲亦死亡。甲留有2400萬元之遺產,其繼承人應如何繼承遺產?
A乙、丁各得繼承800萬元,庚、辛各得繼承400萬元正確答案
B乙、丁各得繼承1200萬元
C乙、丁、庚、辛各得繼承600萬元
D乙、丁、戊各得繼承800萬元
A正確答案
丙先死亡由庚辛代位繼承丙的應繼分,配偶乙與子女同為第一順位均分。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為配偶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丁、代位繼承人庚辛)平均繼承。本應乙、丙、丁各得800萬,丙先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庚、辛代位繼承丙的800萬,故庚辛各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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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丙先死亡由庚辛代位繼承丙的應繼分,配偶乙與子女同為第一順位均分。
配偶+子女均分:乙、丙、丁各1/3=800萬;丙先死由庚辛代位繼承800萬→各400萬。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為配偶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丁、代位繼承人庚辛)平均繼承。本應乙、丙、丁各得800萬,丙先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庚、辛代位繼承丙的800萬,故庚辛各400萬。
B✕ 陷阱
忽略代位繼承。丙雖先死亡,但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庚、辛,依民法第1140條應由庚辛代位繼承丙的應繼分,不是由乙、丁均分全部遺產。
C✕ 陷阱
錯誤地把四人當同順位均分。乙是配偶,庚辛是代位繼承丙的部分(僅能承受丙原有的800萬),非與乙、丁同等均分全部遺產。
D✕ 陷阱
戊是丙的配偶(甲的媳婦),與甲無繼承關係,不是甲的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是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庚、辛,不包括丙的配偶戊。
甲的遺產 2400 萬分配
| 繼承人 | 身分 | 繼承依據 | 金額 |
|---|
| 乙 | 配偶 | 民法1144與子女均分 | 800萬 |
| 丁 | 次子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 800萬 |
| 庚 | 孫(丙之子) | 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1/2 | 400萬 |
| 辛 | 孫(丙之子) | 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1/2 | 400萬 |
題目明確寫「丙先死亡,隔日甲亦死亡」,這是代位繼承的關鍵事實。若丙後死才是再轉繼承(戊可參與)。考生易誤把戊(媳婦)列為繼承人,或忘記庚辛只能分丙原本的份額而非與乙丁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