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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415單選題

甲乙婚後感情不睦而欲離婚,關於離婚之要件及離婚後之身分上、財產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乙於協議離婚之書面上已簽名且有2名證人之簽名,嗣後乙不願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此時甲得向法院訴請乙辦理離婚登記
B若甲乙於法院進行調解離婚,調解成立後須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
C甲乙無法成立兩願離婚之協議時,於訴請判決離婚後,甲乙不得協議何方擔任親權人,而應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D若乙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甲則因經商失敗而無經濟能力(無支付能力),乙對甲請求給付贍養費為無理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贍養費以他方『無過失』且請求人『生活陷困』為要件,且給付義務人須有支付能力才合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贍養費請求(民法第1057條)須『判決離婚』『無過失』『生活陷困』三要件,且解釋上義務人須有給付能力。甲已無支付能力,縱乙生活困難亦無從請求,故無理由。

考點:兩願離婚要件考點:調解離婚生效時點考點:離婚後親權酌定考點:贍養費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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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