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丙男為性行為而生下丁子,甲與單身之戊女為性行為而生下庚子。多年後,若丁對甲提起婚生否認訴訟,庚對甲提起認領庚之訴,原告均獲勝訴確定。下列關於民法上如何發生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婚生否認溯及自丁出生時發生效力,認領自判決確定時始生認領庚之效力
B婚生否認自判決確定時始生效力而無溯及效,認領溯及自庚出生時發生認領效力
C婚生否認自丁出生時發生效力,認領自庚出生時發生效力,均具有溯及效正確答案
D庚之生母戊得依民法第1066條之規定提起認領否認之訴以推翻該認領之效力
C正確答案
婚生否認與認領之訴勝訴確定後,均溯及至子女出生時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婚生否認與強制認領勝訴確定後,均溯及至子女出生時發生效力,符合血緣真實主義,身分關係自出生時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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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婚生否認與認領之訴勝訴確定後,均溯及至子女出生時生效。
身分關係訴訟追求真實血緣,勝訴後一律溯及出生時,避免中間空窗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認領部分。認領之訴勝訴確定後,依民法第1065條精神,應溯及至庚出生時發生效力,而非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B✕ 陷阱
錯在婚生否認部分。婚生否認之訴勝訴確定後應溯及至丁出生時生效,使丁自始非甲之婚生子女,而非自判決確定時才生效。
C✓ 正確
正確。婚生否認與強制認領勝訴確定後,均溯及至子女出生時發生效力,符合血緣真實主義,身分關係自出生時即確定。
D✕
民法第1066條規定得提起認領否認之訴者為『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本題庚確為甲之生父所生,認領符合真實血緣,戊無從以認領否認之訴推翻之。
身分關係訴訟的效力發生時點
| 訴訟類型 | 法條依據 | 效力時點 | 法理 |
|---|
| 婚生否認之訴 | 民法第1063條 | 溯及子女出生時 | 真實血緣主義 |
| 認領之訴 | 民法第1065、1067條 | 溯及子女出生時 | 視為婚生子女 |
| 認領否認之訴 | 民法第1066條 | 否認後自始無效 | 子女或生母得提起 |
最常見陷阱是把『判決確定時』與『出生時』混淆。選項A、B各錯一半,考生易被誤導。記住口訣:身分關係訴訟為貫徹血緣真實,一律溯及至出生時,不採判決確定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