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4 年第 1 題單選題
甲向乙借款並出示借據載明:「借款金額新臺幣捌萬元(60000)」,兩人後來因數額認定不一致而起爭執並進入訴訟,若法院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原意時,應如何處理?
A以文字「捌萬元」為準正確答案
B以數字60000為準
C基於契約自由,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
D應保障債權人,以文字或數字最高額者為準
A正確答案
文字與號碼不符且法院無法確定原意時,以文字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若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本題借據文字「捌萬元」與號碼「60000」不符,故以文字捌萬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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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文字與號碼不符且法院無法確定原意時,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4條口訣:「文字優先」。因為文字書寫較慎重,較不易誤寫。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若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本題借據文字「捌萬元」與號碼「60000」不符,故以文字捌萬元為準。
B✕ 陷阱
以數字為準違反民法第4條。立法者認為文字書寫較為鄭重謹慎,數字反而容易誤繕,故原則上應以文字為優先,而非以號碼為準。
C✕
本題已進入訴訟爭執,表示雙方無法協商。且民法第4條已明文規範處理方式,屬法定解釋規則,非由當事人事後協商決定。
D✕ 陷阱
民法第4條並未採「保障債權人」或「取最高額」原則,而是以「文字優先」為判斷標準。此選項是考生容易誤認的陷阱。
民法第4、5條:數量表示不符之處理
| 條文 | 情形 | 處理原則 | 前提 |
|---|
| 民法第4條 | 文字與號碼不符 | 以文字為準 | 法院不能決定原意 |
| 民法第5條 | 文字或號碼有數次表示不符 | 以最低額為準 | 法院不能決定原意 |
考生常誤以為「保障債權人取最高額」或「以數字精確度優先」。實際上民法第4條明定「文字優先」,理由是書寫文字比填寫號碼更為鄭重、較不易誤寫。且兩條文都有「法院不能決定原意」的前提,若能查明原意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