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4 年第 10 題單選題
甲與乙訂婚後,甲二度故意違反結婚期約,雙方感情漸淡且已失去互信,無過失之乙為此受有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又訂婚時甲曾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婚約贈與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均有婚約解除權
B欲行使婚約解除權者,須向法院起訴始得解除婚約
C乙得解除婚約,解除後甲得向乙請求返還該100萬元之婚約贈與物正確答案
D乙不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C正確答案
婚約解除權僅無過失方享有,解除採意思表示無須起訴,且得請求返還贈與物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得依法解除婚約;依民法第979條之1,婚約解除時,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因訂婚而為之贈與物,故甲得請求返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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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婚約解除權僅無過失方享有,解除採意思表示無須起訴,且得請求返還贈與物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抓關鍵字「故意違反期約」→他方有解除權、免起訴、可求償精神慰撫金、可要回訂婚贈與物。
逐選項分析
A✕
甲故意違反結婚期約,依民法第976條規定,僅他方(無過失之乙)享有婚約解除權,甲自身無解除權。
B✕ 陷阱
解除婚約屬單獨行為,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無須向法院起訴始得解除。
C✓ 正確
乙得依法解除婚約;依民法第979條之1,婚約解除時,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因訂婚而為之贈與物,故甲得請求返還100萬元。
D✕
依民法第977條第2項,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乙得向有過失之甲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婚約解除之法律效果一覽表
| 項目 | 法律依據 | 內容說明 |
|---|
| 解除權人 | 民法第976條 | 有法定事由(如故違期約)時,僅『他方』得解除 |
| 行使方式 | 民法第976條第2項 | 意思表示為之(單獨行為),無須起訴 |
| 贈與物返還 | 民法第979條之1 | 婚約解除時,得請求返還因訂婚而為之贈與 |
| 損害賠償 | 民法第977條 | 無過失方得向有過失方請求財產與非財產上損害 |
考生易將「婚約」與「結婚」混淆,誤認解除婚約須像離婚一樣向法院起訴;或誤以為有過失之甲也能主張解除婚約及免賠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