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訂婚後,甲二度故意違反結婚期約,雙方感情漸淡且已失去互信,無過失之乙為此受有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又訂婚時甲曾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婚約贈與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均有婚約解除權
B欲行使婚約解除權者,須向法院起訴始得解除婚約
C乙得解除婚約,解除後甲得向乙請求返還該100萬元之婚約贈與物正確答案
D乙不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979-1條,婚約解除時,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因訂婚而贈與之物。此規定「不以無過失為要件」,故有過失的甲仍得向乙請求返還100萬元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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