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係由我國人甲、乙及日本人丙(在臺北有住所)共同出資,依英屬維京群島法律設立。甲、乙二人在香港酒店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將丙解除代表人職務。丙遂主張股東會決議違法,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假設本案無國際管轄權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依我國法
B依英屬維京群島法正確答案
C依日本法
D依香港法
答案與詳解
A公司依英屬維京群島法律設立,其法人本國法即為英屬維京群島法;股東會決議及代表人解任均屬法人內部事項,應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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