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甲公司向我國乙銀行貸款新臺幣8,000萬元,並約定1年後全數償還,但1年後甲公司未依約還款,乙銀行遂向我國法院起訴甲公司請求還款。我國法院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後以視訊會議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應適用德國法
B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中有以德國法為準據法之約款,依德國法該約款無效,應認為無準據法之約定,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3項擇定準據法
C甲公司與乙銀行未約定準據法,應推定締約時甲公司之住所地法,即德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正確答案
D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時未約定準據法,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即應以德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C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準據法選擇,貸款契約特徵性債務為貸款人給付,推定其行為時住所地法。
逐選項解析
A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後以視訊會議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應適用德國法準據法約定時期✕ 錯誤
敘述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之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準據法之約定得於締約後為之,締約後以視訊會議約定德國法為準據法亦屬有效,法院應適用之。
B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之貸款契約書中有以德國法為準據法之約款,依德國法該約款無效,應認為無準據法之約定,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3項擇定準據法準據法約定效力✕ 錯誤
敘述正確。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即約定之德國法)無效時,視為無明示意思;再依同條第3項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即特徵性債務人之住所地法)擇定準據法。現行法第20條確有3項規定,故選項引用第20條第2、3項完全正確,無誤植情事。
C甲公司與乙銀行未約定準據法,應推定締約時甲公司之住所地法,即德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正確
D甲公司與乙銀行於締約時未約定準據法,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約定以德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即應以德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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