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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084單選題

下列關於民法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財團法人對無代表權之董事之侵權行為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B於財團法人依法申請設立登記前捐助人死亡,捐助人之繼承人得撤回捐助人生前之捐助行為
C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無庸斟酌捐助人之意思,逕行解散之正確答案
D遺囑捐助人之繼承人不論財團法人是否已經申請設立,均不得撤回其遺囑捐助行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財團法人因情事變更目的不達時,主管機關須「斟酌捐助人意思」變更其組織,非逕行解散。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依民法第 65 條,因情事變更致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組織或目的,而非「無庸斟酌」逕行解散。題目把法條反過來寫,是典型名詞偷換陷阱。

考點:法人侵權責任考點:生前捐助撤回考點:財團情事變更考點:遺囑捐助不可撤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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