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083單選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有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規定之可能性
B以直接使某種物權發生得、喪、變更效力之法律行為,皆為有因行為正確答案
C無處分權而為之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在無特別規定之下,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
D以發生物權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受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之無效、撤銷或不成立之影響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物權行為採無因性,不受原因行為影響,非有因行為,B 錯誤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B

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在我國採「無因性」,其效力獨立於原因行為(債權行為),不因原因行為無效、撤銷而受影響,故非有因行為。

考點:身分行為考點:物權無因性考點:無權處分考點:無因性原則
載入中…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