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有適用民法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規定之可能性
B以直接使某種物權發生得、喪、變更效力之法律行為,皆為有因行為正確答案
C無處分權而為之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在無特別規定之下,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
D以發生物權得、喪、變更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受物權變動之原因行為之無效、撤銷或不成立之影響
答案與詳解
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在我國採「無因性」,其效力獨立於原因行為(債權行為),不因原因行為無效、撤銷而受影響,故非有因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