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人事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2 題單選題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A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B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D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罰裁處前原則要給陳述意見;例外限於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多次違規不是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行政法上義務,可能影響裁罰裁量或責難程度,但不是免給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定要件。題目問「非屬」,所以本題應選 D。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裁處前原則要給陳述意見;例外限於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多次違規不是例外。
看到「得不給陳述意見」先背行政罰法第42條:已給、聽證、大量、急迫、期間、事實明白、特別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代表程序保障已經提供過,不必在行政罰裁處前重複給一次。這正是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的例外要件之一,因此不是本題要選的「非屬」。
B✕
情況急迫且若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會顯然違背公益時,法律允許行政機關先行裁處。考選部常考關鍵字是「急迫」加「公益受害」,兩者搭配才像法定例外。
C✕
受法定期間限制,若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使機關顯然不能遵行期間要求,也屬行政罰法第42條例外。這裡考的是程序保障與法定期間衝突時的例外處理。
D✓ 正確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行政法上義務,可能影響裁罰裁量或責難程度,但不是免給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定要件。題目問「非屬」,所以本題應選 D。
行政罰裁處前免給陳述意見之法定例外
| 類型 | 關鍵字 | 是否可免給 | 考試提醒 |
|---|
| 已依行政程序法通知陳述 | 已給過機會 | 可以 | 程序保障已完成 |
| 已舉行聽證 | 聽證 | 可以 | 聽證本身已提供表意機會 |
| 大量作成同種類裁處 | 大量同類 | 可以 | 行政經濟考量 |
| 情況急迫 | 急迫+公益 | 可以 | 須達顯然違背公益程度 |
| 受法定期間限制 | 期間限制 | 可以 | 給意見會顯然不能遵行 |
| 事實客觀明白 | 事實明白 | 可以 | 再聽意見無實益 |
| 法律有特別規定 | 特別規定 | 可以 | 回到個別法律判斷 |
| 多次違反相同義務 | 反覆違規 | 不可以 | 不是第42條例外 |
本題最容易把「大量作成同種類裁處」誤看成「行為人多次違反」。前者是行政機關處理案件型態,後者是個別行為人的違規次數,法律效果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