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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人事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46單選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正確答案
B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
C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D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只能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人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申請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問「何者錯誤」,A 是應選答案。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申請主體,限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包括泛稱的第三人。第三人若要主張,必須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才可能成為利害關係人。

考點:申請主體考點:特別救濟考點:事實變更考點:重大過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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