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人事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地方制度法上所稱之去職,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正確答案
B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C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者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A正確答案
地制法的「去職」只含撤職、罷免、解除職權或職務;休職只是暫時性懲戒,不算去職。
為什麼答案是 A
休職雖然也是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但地方制度法對「去職」的定義沒有列入休職。考選部最愛拿「撤職」和「休職」混淆,休職不等於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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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制法的「去職」只含撤職、罷免、解除職權或職務;休職只是暫時性懲戒,不算去職。
看到「去職」直接背三個:撤職、罷免、解除職權或職務;選項出現休職,就是本題要選的例外。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休職雖然也是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但地方制度法對「去職」的定義沒有列入休職。考選部最愛拿「撤職」和「休職」混淆,休職不等於去職。
B✕
受撤職之懲戒處分,正是地方制度法明文列入「去職」的情形之一。撤職具有使其離開原職務的效果,所以不能選。
C✕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也是地方制度法明文列入「去職」的情形。罷免是民意使其喪失職位,因此屬去職。
D✕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亦屬地方制度法所稱「去職」。題幹問「不包括」,所以這種明文列入者不可選。
地方制度法上「去職」三大類
| 類型 | 依據來源 | 是否屬去職 | 考試提醒 |
|---|
| 撤職 | 公務員懲戒法 | 是 | 撤職才是,休職不是 |
| 罷免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是 | 由選民透過罷免使其退場 |
| 解除職權或職務 | 地方制度法 | 是 | 地方制度法本身處理的退場事由 |
| 休職 | 公務員懲戒法 | 否 | 本題答案,常與撤職混淆 |
地制法第 79 條定義的「去職」只有三種:撤職、罷免、解除職權或職務,核心都是「永久性離開現職」。考選部最愛混進「休職」當誘答,因為休職雖然也是公務員懲戒法的處分,但只是暫時停職一到三年,期滿就復職,不符合「去職」的終局性要求。判斷準則很明確:有沒有「徹底離開這個職位」,休職只是暫停權利義務,本質上還保有公務員身分,跟撤職、罷免那種直接終止職務完全不同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