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人事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44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受益人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言詞辯論時為準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管轄要抓「特別審判籍」與「管轄恆定」:管轄以起訴時定,不是言詞辯論時。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選項為錯誤敘述,也是本題答案。行政法院管轄採管轄恆定原則,應以「起訴時」為準,不是以後來的言詞辯論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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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訴訟管轄要抓「特別審判籍」與「管轄恆定」:管轄以起訴時定,不是言詞辯論時。
看到「定管轄時點」秒背:行政訴訟法第17條=起訴時;題目寫言詞辯論時就是錯。
逐選項分析
A✕
本選項敘述正確。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所生訴訟,法律明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不能任由其他法院受理。
B✕
本選項敘述正確。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關鍵字是「得由」,不是「專屬」或「一律」。
C✕
本選項敘述正確。公法上保險事件涉訟時,為原告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在其住居所地行政法院起訴,屬便利弱勢當事人的管轄設計。
D✓ 正確
本選項為錯誤敘述,也是本題答案。行政法院管轄採管轄恆定原則,應以「起訴時」為準,不是以後來的言詞辯論時為準。
行政訴訟管轄常考對照
| 考點 | 管轄法院 | 性質 | 法源 |
|---|
| 不動產徵收、徵用、撥用 | 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法院 | 專屬管轄 | 行政訴訟法第15條 |
| 公務員職務關係 | 公務員職務所在地行政法院 | 得由管轄 |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 |
| 公法上保險事件 | 原告之受益人住居所地等 | 得由管轄 |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 |
| 定行政法院管轄時點 | 起訴時 | 管轄恆定 | 行政訴訟法第17條 |
考選部最愛把「起訴時」偷換成「言詞辯論時」。行政訴訟管轄一旦依起訴時確定,原則上不因後續事實變動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