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人事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48 題單選題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撤銷應於下列何項期間內為之?
A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正確答案
B自撤銷原因發生時起2年內
C自原處分送達受處分人之日起2年內
D自原處分作成之日起2年內
A正確答案
違法行政處分救濟期間過後仍可職權撤銷,但撤銷權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行使。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明定,第117條的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重點在知悉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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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法行政處分救濟期間過後仍可職權撤銷,但撤銷權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行使。
看到「違法行政處分+救濟期間經過+職權撤銷」,直接鎖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知悉撤銷原因起2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明定,第117條的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重點在知悉時點。
B✕ 陷阱
錯誤。這個選項把起算點改成「撤銷原因發生時」,但行政程序法第121條不是從客觀發生時起算,而是從機關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C✕ 陷阱
錯誤。原處分送達日是行政處分對人民發生效力、救濟期間起算常見概念,但本題問的是職權撤銷權期間,不能從送達日起算。
D✕ 陷阱
錯誤。原處分作成日只是行政機關完成處分的時間點,不等於撤銷權期間起算點。考選部常用作成日、送達日來混淆知悉日。
違法行政處分職權撤銷期間
| 考點 | 正確規則 | 常見錯誤 | 記憶口訣 |
|---|
| 撤銷權期間 |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 | 原因發生時起2年 | 知因2年 |
| 適用對象 | 違法行政處分 | 合法處分廢止 | 違法撤銷 |
| 行使機關 |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 | 只有原機關 | 原上皆可 |
| 題目關鍵字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訴願期間內救濟 | 救濟後職撤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知有撤銷原因」錯換成「原因發生」、「處分送達」或「處分作成」。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考的是主觀知悉時點,不是客觀發生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