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05 年第 29 題單選題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多少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C正確答案
勞基法第10條:契約終止後未滿3個月重訂新約,前後年資合併計算,防止雇主切割年資。
逐選項解析
A1個月✕ 錯誤
1個月太短,非法定期間。易與試用期、預告期混淆,但勞基法第10條明定為3個月。
B2個月✕ 易錯陷阱
2個月為常見誘答,可能與資遣預告期(最長30日)或其他勞動法規期間混淆,但本題答案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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