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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0528單選題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多少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5日
B6日正確答案
C7日
D8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勞基法第12條:曠工「連續3日」或「月內達6日」,雇主可立即解僱不必預告也不必給資遣費。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不必發資遣費。

考點:數字陷阱考點:立即解僱事由考點:條文混淆考點:顯不合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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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