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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地方特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215單選題

勞工有下列何種情形時,雇主必須經預告後始可終止勞動契約?

A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B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C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正確答案
D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勞基法第11條為預告終止事由,第12條為不經預告終止。「不能勝任工作」屬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須預告。

為什麼答案是 C

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屬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雇主須依第16條預告期間預告後始可終止,並給付資遣費。

考點:立即解僱事由考點:懲戒解僱考點:預告終止事由考點:曠職解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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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