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A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B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正確答案
C勞工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D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答案與詳解
「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屬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為經濟性/能力性解僱,雇主須預告並給資遣費,非第12條事由。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