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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116單選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A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B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正確答案
C勞工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D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勞基法第12條為懲戒解僱(不經預告),第11條才需預告;不能勝任屬第11條第5款。

為什麼答案是 B

「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屬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為經濟性/能力性解僱,雇主須預告並給資遣費,非第12條事由。

考點:第12條懲戒解僱考點:第11條預告解僱考點:第12條曠職解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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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