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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地方特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247單選題

所謂勞資爭議,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分成「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請問下列有關「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規定之內容,何者錯誤?

A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正確答案
B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雖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人以上時,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C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D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工依仲裁法之規定提起仲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權利事項可走調解、仲裁、裁決;調整事項只能走調解、仲裁,不能裁決。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25條,僅得依「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不包含「裁決」。裁決程序是處理工會法、團體協約法等不當勞動行為(屬權利事項),故本題應選 A。

考點:調整事項無裁決考點:調整事項當事人考點:勞工法庭考點:仲裁扶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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