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土地登記補正、駁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B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C登記經依法駁回,申請人於10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正確答案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答案與詳解
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登記駁回後重新申請,10年內得援用未退還之規費。本選項在104年時為錯誤敘述(當時為5年,故為本題正解),但107年修法後已變為正確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