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4 年第 38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A申請之相對人
B鑑定人正確答案
C陳情人
D與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B正確答案
鑑定人是協助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的第三人,並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鑑定人是基於其專業知識協助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與證據的第三人,並不屬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本題為反向題,故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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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鑑定人是協助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的第三人,並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證人、鑑定人、通譯等皆為協助行政機關調查事實的第三人,不具備當事人地位。
逐選項分析
A✕
依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皆屬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B✓ 正確
鑑定人是基於其專業知識協助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與證據的第三人,並不屬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本題為反向題,故此為正解。
C✕
依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5款規定,對行政機關提出「陳情之人」屬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D✕
依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屬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之當事人種類 (第20條)
| 類別 | 具體對象 |
|---|
| 申請相關 | 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
| 行政處分 |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 行政契約 | 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
| 行政指導 |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
| 陳情 | 對行政機關提出陳情之人 |
| 其他 | 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考生容易將「參與行政程序的所有人」都誤認為「當事人」。在法律上,當事人享有特定的程序權利(如閱覽卷宗、陳述意見),而鑑定人、證人僅是協助機關釐清事實的第三人,地位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