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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0160單選題

依民法第 144 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為何?

A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正確答案
B債權人之債權消滅
C債務人免除遲延責任
D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請求返還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第144條: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抗辯權),但債權本身不消滅,債務人自願清償亦不得請求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144條第1項明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賦予債務人一個抗辯權,而非使債權當然消滅。

考點:時效抗辯權考點:債權不消滅考點:遲延責任無關考點:自願清償不得返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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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