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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7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正確答案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官方正解為 A,但依現行民法第709條之2第1項「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會員」應屬正確敘述;真正與民法不符的是 D(首期合會金應由會首取得,非得標會員)。考生臨場仍應以官方答案 A 作答,但理解上要清楚 D 也是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標示為正解(即視為錯誤敘述)。但依民法第709條之2第1項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本不得為會首,亦不得為會員。因此「法人不得為會員」在現行法下為正確敘述。本選項被列為正解,推測出題者可能將條文誤讀,或本題確有爭議。考生作答時仍依官方答案選 A。

考點:會員資格考點:會首限制考點:行為能力考點:合會金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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