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有關「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有期徒刑原則上是 1 日以上 15 年以下
B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亦不得減輕
D被宣告褫奪公權之人,雖被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但仍有公職選舉投票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褫奪公權僅剝奪「為公務員」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不包含選舉投票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未剝奪一般選舉投票權,敘述正確,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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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褫奪公權僅剝奪「為公務員」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不包含選舉投票權。
刑法第36條明定褫奪公權只褫奪被選舉權與任公務員資格,投票權不受影響,故選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刑法第33條規定,有期徒刑原則上為「2月以上15年以下」;「1日以上60日未滿」為拘役的期間,本選項將拘役期間誤植為有期徒刑期間,故錯誤。
B✕ 陷阱
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法條為絕對(必要)宣告。本選項將「應」誤為「得」,性質不符,故錯誤。
C✕
依刑法第65條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其減輕者,依第65條第2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選項就無期徒刑之加重或減輕範圍敘述有誤,故錯誤。
D✓ 正確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並未剝奪一般選舉投票權,敘述正確,故為正解。
刑法主刑與從刑重點整理
| 種類 | 期間原則 | 加重/減輕 |
|---|
| 有期徒刑 | 2月以上15年以下 | 加重時得加至20年;減輕時得減至2月未滿 |
| 拘役 | 1日以上60日未滿 | 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
| 無期徒刑 | 終身 | 不得加重;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褫奪公權 | 死刑/無期徒刑者宣告終身 | 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 |
考生常誤以為「褫奪公權」包含剝奪所有公民權利(如投票權)。實際上,我國刑法第36條已修正,褫奪公權僅剝奪「被選舉權(公職候選人)」與「服公職權(公務員)」,並不剝奪「選舉權(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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