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B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範圍涵蓋「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並非僅限於違背職務。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法第123條之「職務上之行為」,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並非僅限於違背職務。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要求選出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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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職務上之行為」,範圍涵蓋「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並非僅限於違背職務。
法條明文為「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並未排除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故選項B稱「不違背職務不構成」是錯誤的。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法第123條明文規定,行為主體包含「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故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B✓ 正確
刑法第123條之「職務上之行為」,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並非僅限於違背職務。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要求選出的正解。
C✕
依刑法第123條規定,須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方構成本罪。若未履行則不成立本罪。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D✕
受賄罪之核心在於賄賂或不正利益必須與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準受賄罪亦同。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刑法受賄罪體系比較
| 罪名 | 條號 | 行為時身分 | 行為客體 | 特殊要件 |
|---|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第121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 | 職務上之行為 | 無須實際履行 |
| 違背職務受賄罪 | 第122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 | 違背職務之行為 | 無須實際履行 |
| 準受賄罪 | 第123條 | 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 | 職務上之行為(含違背與不違背) | 須於就任後實際履行 |
考生容易誤以為「準受賄罪」只針對嚴重的「違背職務行為」,但實際上法條明文為「職務上之行為」,其範圍涵蓋了「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兩種情形,視其履行之行為性質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