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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題目問「何者錯誤」,正解應為B。準受賄罪不以違背職務為限,B把它限縮成違背職務行為,這是錯誤敘述;A、C、D皆為正確敘述。官方標示A為正解疑似有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刑法第123條條文明文「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仲裁人確實是本罪行為主體之一。官方雖標示A為正解,但依條文文義A敘述無誤,正解應為B。

考點:主體範圍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任職後履行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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