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 113 年 · 第 24 題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113 年 第 24 題 單選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正確答案
B 機關爭議案件
C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A 正確答案
憲法訴訟法只有「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判決,法定一定要本於言詞辯論。
為什麼答案是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第五章案件,依第25條規定,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本題問「何種類型應」,A 正好命中法定必經言詞辯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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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憲法訴訟法只有「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判決,法定一定要本於言詞辯論。
看到「應本於言詞辯論」先背兩個:彈劾總統副總統、政黨違憲解散;其他多屬得不經言詞辯論。
逐選項分析 A ✓ 正確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第五章案件,依第25條規定,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本題問「何種類型應」,A 正好命中法定必經言詞辯論類型。
B ✕ 陷阱
機關爭議案件是憲法訴訟的重要類型,但不是第25條明定「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的第五章或第六章案件。考選部常用它混淆憲法法庭各案件類型。
C ✕ 陷阱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雖然很常考,也可能有重要憲法爭點,但不等於法定必須言詞辯論。第25條的強制言詞辯論範圍,不包含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是憲法訴訟法另設的案件類型,用來處理地方自治受侵害等問題;但它不是第25條所稱第五章、第六章案件,因此非本題正解。
憲法訴訟法第25條:言詞辯論必考對照 案件類型 章別 是否必經言詞辯論 考試記法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第五章 應本於言詞辯論 彈劾必辯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第六章 應本於言詞辯論 解散必辯 機關爭議案件 第四章 非第25條強制類型 不要看到憲法爭議就選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第七章 非第25條強制類型 章別不對
憲法訴訟法第25條明定「必須」言詞辯論的只有兩種: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立法者認為這兩類案件涉及民主正當性與政治後果極端嚴重,必須給予最完整的程序保障。其他類型像機關爭議、裁判審查、地方自治爭議,法條都寫「得」行言詞辯論,也就是大法官可以決定要不要開庭。判斷關鍵就是「法定必須 vs 裁量可以」,千萬別用「這案子看起來很重要」當標準,因為統治行為爭議或人權裁判審查也很重要,但法條就是沒強制要開庭。記住兩個關鍵字:彈劾、政黨解散,其他都是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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