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教育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正確答案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A正確答案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姓名權可合理限制;虞犯少年感化教育違憲;生父否認之訴非基於子女血統獲知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111年憲判字第4號及第17號判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不僅為原住民個人之基本權利,亦為原住民族集體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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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姓名權可合理限制;虞犯少年感化教育違憲;生父否認之訴非基於子女血統獲知權。
看到「不應有所限制」通常太絕對(B錯);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感化教育已宣告違憲(C錯);生父提否認之訴是基於生父自身人格權,非子女獲知血統權(D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111年憲判字第4號及第17號判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不僅為原住民個人之基本權利,亦為原住民族集體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保障。
B✕
依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主管機關對改名之認定應依客觀標準,不得為「不當之限制」,而非「不應有所限制」。
C✕
依釋字第664號解釋,對經常逃學、逃家之虞犯少年施以剝奪人身自由之感化教育,違反比例原則與人身自由保障,已宣告違憲。
D✕ 陷阱
依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為其人格權,故賦予「子女」提否認之訴之權;而「親生父」提否認之訴(111年憲判字第8號)是基於生父自身之人格權,兩者因果關係不符。
憲法第22條人格權相關司法院解釋/憲判字
| 權利主體/客體 | 相關解釋/判決 | 核心意旨 |
|---|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111年憲判字第4號/第17號 | 兼具個人與集體基本權利性質,受憲法第22條保障 |
| 姓名權 | 釋字第399號 | 主管機關不得為「不當之限制」,但非完全不能限制 |
| 虞犯少年人身自由 | 釋字第664號 | 對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施以感化教育違憲 |
|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 | 釋字第587號 | 攸關子女之人格權,子女得獨立提起否認之訴 |
| 生父確認血統聯絡 | 111年憲判字第8號 | 攸關生父之人格權,生父得提起否認之訴 |
選項D將「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人格權」(釋字587號)與「生父提起否認之訴」(111年憲判字第8號)混為一談。生父提否認之訴是基於生父自身之人格權與訴訟權,而非基於子女的人格權,屬於「因果關係錯置」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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