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7 年第 3 題單選題
甲於A市經營不動產經紀業,數年後欲遷出所在地A市到B縣,應於遷出後多久時間內,以書面向遷入之B縣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B縣同業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A正確答案
不動產經紀業遷出所在地者,應於遷出後 30 日內向遷入地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經紀業遷出原登記所在地者,應於遷出後 30 日內以書面向遷入地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同業公會報備、加入新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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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動產經紀業遷出所在地者,應於遷出後 30 日內向遷入地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
行政備查期限記「30 日」口訣:設立、遷入、停業多為 30 日一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經紀業遷出原登記所在地者,應於遷出後 30 日內以書面向遷入地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同業公會報備、加入新同業公會。
B✕ 陷阱
45 日非本條例所採期限,屬混淆性干擾選項,考生若不熟法規易誤選此「中間值」。
C✕
2 個月(約 60 日)非遷入備查之規定期限,易與其他行政程序期限混淆。
D✕
3 個月過長,不符行政備查迅速原則,亦非本法規所定。
不動產經紀業常見期限整理
| 行為態樣 | 期限 | 相對人 | 備註 |
|---|
| 遷出→遷入備查 | 30 日內 | 遷入地主管機關 | 並向原公會報備、加入新公會 |
| 營業處所設立登記 | 營業前 | 所在地主管機關 | 須先備查 |
| 停業、復業申報 | 事前 | 主管機關 | 書面為之 |
| 分設營業處所 | 營業前 | 主管機關 | 須另行備查 |
不動產經紀業的遷入備查期限,考選部最愛拿來跟其他行政期限混淆。關鍵判斷點:「備查」性質的程序通常採30日短期限,因為只是通知主管機關知悉,不涉及實質審查。許多考生會跟「變更登記」的15日或「證照換發」的60日搞混,尤其看到選項出現20日、45日、60日時,容易憑印象選較長的期限。正確記法:行政備查類通常都是30日,這是行政程序法體系下的標準短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