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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7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關於共用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管理委員會之決定為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非管理委員會可逕自決定。

逐選項解析

A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錯誤
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明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共用部分應有部分、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應有部分分離移轉,採「專有、共用、基地三合一」原則。
B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錯誤
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戶於管委會維修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不得拒絕,但應擇損害最少方式為之。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錯誤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管理委員會之決定為之✓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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