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7 年第 2 題單選題
何種情況之受害人,得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A不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者
B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致受託人受損害者
C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正確答案
D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致當事人受損害者
C正確答案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請求全聯會代為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負賠償責任;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全聯會請求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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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請求全聯會代為賠償。
抓兩個關鍵字:①經紀業(合法業者)②經紀人員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非業者鬧事、契約糾紛、未揭示報酬都不算。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不可歸責於經紀業」代表經紀業無過失,屬契約不能履行之民事問題,非經紀業管理條例所定之賠償範圍,不得向全聯會請求代償。
B✕
未揭示報酬標準屬違反行政管理義務,應由主管機關裁罰,與營業保證金代償制度無關,受託人不得請求全聯會賠償。
C✓ 正確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負賠償責任;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全聯會請求代償。
D✕ 陷阱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俗稱地下經紀),本身即屬違法,並未繳交營業保證金,受害人當然不得向全聯會請求代償,應循一般民刑事途徑救濟。
全聯會代為賠償要件(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
| 要件 | 內容 | 本題對應 |
|---|
| 主體 | 合法登記之經紀業 | 排除 D |
| 行為人 | 該業之經紀人員 | C 符合 |
| 行為態樣 | 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 排除 B(揭示義務) |
| 主觀歸責 | 故意或過失 | 排除 A(不可歸責) |
| 受害人 | 交易當事人 | C 符合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有損害」就可向全聯會請求代償。實際上必須同時滿足「合法經紀業+經紀人員執業行為+故意或過失」三要件,缺一不可。A 的「不可歸責」與 D 的「非經紀業」都是精心設計的排除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