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一位知名影星,曾拍攝二個不動產廣告,且知悉該等廣告有不實的情形。在成名之前,甲接拍廣告主乙的不動產廣告,廣告中反映甲對不動產商品的信賴,結果當時消費者丙即曾經檢舉廣告不實。十二年之後,甲已成為知名公眾人物,接了第二個廣告主丁的不動產廣告,反映甲對該廣告商品的親身體驗。此時,消費者戊檢舉廣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必須是「明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才需要負責
B第一個廣告,甲仍非知名公眾人物,僅於受乙報酬五倍之範圍內,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第二個廣告,甲為知名人士,須與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丙和戊的請求權尚未超過法定期限,故其請求權尚未消滅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