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7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甲為一位知名影星,曾拍攝二個不動產廣告,且知悉該等廣告有不實的情形。在成名之前,甲接拍廣告主乙的不動產廣告,廣告中反映甲對不動產商品的信賴,結果當時消費者丙即曾經檢舉廣告不實。十二年之後,甲已成為知名公眾人物,接了第二個廣告主丁的不動產廣告,反映甲對該廣告商品的親身體驗。此時,消費者戊檢舉廣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必須是「明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才需要負責
B第一個廣告,甲仍非知名公眾人物,僅於受乙報酬五倍之範圍內,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第二個廣告,甲為知名人士,須與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丙和戊的請求權尚未超過法定期限,故其請求權尚未消滅
C正確答案
廣告薦證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須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非知名公眾人物僅於報酬十倍內負責,且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消滅。本題甲第二次薦證時已為知名公眾人物且明知不實,故須負完全連帶責任,C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C
此選項敘述甲於第二次(成名後)薦證廣告主丁之不動產廣告時,已為知名公眾人物且明知廣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知名公眾人物不適用但書之十倍報酬限制,須與廣告主丁負完全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身分(知名)、主觀(明知)、責任範圍(完全連帶、無倍數上限)三項均與法條相符,故為唯一正確敘述。
考點:主觀要件考點:賠償責任上限考點:知名人士責任考點:請求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