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7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乙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甲外包請丙廣告公司設計廣告,經消費者丁舉報該廣告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違反規定。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情形,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對於甲,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正確答案
B若甲與乙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費用,與乙共同獲有利益,可認為甲乙俱為廣告主
C丙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甲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丁之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正確答案
公平法不實廣告罰鍰為 5 萬至 2500 萬,非 20 萬至 5000 萬,A 金額錯誤。
逐選項解析
A主管機關對於甲,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
B若甲與乙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費用,與乙共同獲有利益,可認為甲乙俱為廣告主✕ 錯誤
敘述正確。依公平會處理原則,經紀業若與建商共同具名製作廣告並分享銷售利益,實質上共同主導廣告內容,可認定甲乙均為廣告主,須共負不實廣告責任。
C丙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代理業(丙)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甲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丁之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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