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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2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想像競合考點:攜帶凶器要件

甲發現路旁偏僻處有一高級汽車停放,車內看似有貴重物品,因車主不在,且附近四下無人,遂起歹念。甲便撿起地上的石頭將車窗砸破,打開車門,石頭隨即棄置一旁,發現車子內部確有名牌手機一支,甲隨即將該手機取走離去。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毀損罪與普通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正確答案
B成立毀損罪與攜帶凶器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C成立毀損罪與普通竊盜罪,數罪併罰
D成立毀損罪與攜帶凶器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數罪併罰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砸窗行為為竊盜之手段,石頭用完即丟非攜帶凶器,成立毀損與普通竊盜,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逐選項解析

A成立毀損罪與普通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想像競合✓ 正確
石頭於砸窗後即棄置,非「隨身攜帶」供行竊使用之凶器,僅成立普通竊盜罪。砸窗毀損與竊取手機實務上認屬一個行為,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B成立毀損罪與攜帶凶器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攜帶凶器要件✕ 易錯陷阱
加重竊盜之「攜帶凶器」須行為人行竊時攜帶具危險性之器械。本題甲砸窗後即丟棄石頭,入車取手機時身上並無凶器,不構成攜帶凶器竊盜。
C成立毀損罪與普通竊盜罪,數罪併罰✕ 錯誤
D成立毀損罪與攜帶凶器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數罪併罰✕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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