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債權200萬元,於將聲請強制執行之際,乙竟將其市價值100萬元之汽車以50萬元出賣給知情的丙。丙隨即將該車以70萬元轉售給知情的丁,並交付之。乙因此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丁為惡意,法律行為應為無效
B甲為保全債權,隨時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丁返還該車
C甲若欲保全債權,而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丁返還該車者,須乙已應負遲延責任時,方得為之
D甲得撤銷乙、丙間的法律行為,並得向丁訴請回復原狀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乙賤賣汽車害甲無法執行,丙丁均知情(惡意)。甲可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撤銷乙丙間買賣,並依同條第4項請求惡意轉得人丁回復原狀(返還汽車)。完全符合撤銷權行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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