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2 年第 5 題單選題
甲對乙有債權200萬元,於將聲請強制執行之際,乙竟將其市價值100萬元之汽車以50萬元出賣給知情的丙。丙隨即將該車以70萬元轉售給知情的丁,並交付之。乙因此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丁為惡意,法律行為應為無效
B甲為保全債權,隨時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丁返還該車
C甲若欲保全債權,而以自己之名義,請求丁返還該車者,須乙已應負遲延責任時,方得為之
D甲得撤銷乙、丙間的法律行為,並得向丁訴請回復原狀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民法詐害債權撤銷權。債務人低價脫產且受益人知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並命惡意轉得人回復原狀。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丙間為有償詐害行為且丙知情,甲得聲請法院撤銷;丁為惡意轉得人,甲得併聲請命丁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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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民法詐害債權撤銷權。債務人低價脫產且受益人知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並命惡意轉得人回復原狀。
看到「低價賣給知情者」直覺聯想民法244條詐害債權撤銷權;轉得人丁也知情,故可一併命其回復原狀。
逐選項分析
A✕
惡意脫產行為並非當然無效,而是屬於「得撤銷」之法律行為。除非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才會無效。
B✕
撤銷權為形成訴權,必須「聲請法院」撤銷,債權人不能直接以自己名義向丁請求返還。
C✕ 陷阱
行使撤銷權不以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為要件;「須負遲延責任」是代位權(民法第242條)的行使要件。
D✓ 正確
乙丙間為有償詐害行為且丙知情,甲得聲請法院撤銷;丁為惡意轉得人,甲得併聲請命丁回復原狀。
債權人保全權利:代位權 vs 撤銷權
| 比較項目 | 代位權 (民法242) | 撤銷權 (民法244) |
|---|
| 行使要件 |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 債務人行為有害債權 |
| 遲延責任 | 須債務人負遲延責任 | 不以負遲延責任為必要 |
| 行使方式 | 得以自己名義為之 | 須聲請法院撤銷(形成訴權) |
| 標的限制 | 專屬權不得代位 | 非財產標的或特定物債權不得撤銷 |
考生易將「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混淆。代位權須債務人負遲延責任,且可直接以自己名義行使;撤銷權則不須遲延責任,但必須「聲請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