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2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未授與乙代理權,惟乙對外表示其係甲之代理人,得代理甲出賣甲之汽車,甲知其情事未為反對之表示。嗣乙以甲之名義,將甲之汽車出賣於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以甲之名義與丙締結之汽車買賣契約當然有效
B甲未授權代理權,丙得請求乙負契約之履行責任
C丙得主張表見代理,要求甲負授權人責任正確答案
D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該汽車之所有權
C正確答案
本人知代理人以其名義對外行為卻不反對,成立表見代理,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民法169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知乙以其名義為代理行為而不為反對表示,符合民法169條後段表見代理要件,丙得主張表見代理,令甲負授權人責任,即視同有權代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人知代理人以其名義對外行為卻不反對,成立表見代理,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民法169條)。
看到「知情不反對」+「以本人名義」→ 直接鎖表見代理,選有「表見代理」字樣的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無權代理契約屬效力未定,須經本人承認始生效力,並非「當然有效」。即使成立表見代理,也是本人「負授權人責任」,非契約當然有效。
B✕ 陷阱
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契約履行」責任(民法110條)。乙非契約當事人,無從被要求履行買賣契約。
C✓ 正確
甲知乙以其名義為代理行為而不為反對表示,符合民法169條後段表見代理要件,丙得主張表見代理,令甲負授權人責任,即視同有權代理。
D✕ 陷阱
善意取得(民法801、948條)適用於無權處分,前提是處分人「非所有人」。本案乙以甲(所有人)名義出賣,屬代理問題非無權處分,無善意取得適用。
民法169條 表見代理兩大類型
| 類型 | 要件 | 效果 | 本題 |
|---|
| 授權表示型 | 本人向第三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 | 負授權人責任 | — |
| 知情不反對型 | 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 | 負授權人責任 | ✓ 甲知乙自稱代理人卻不反對 |
| 無權代理 | 無代理權且無表見外觀 | 效力未定 / 損賠 | — |
D 選項最易誤選!善意取得是「無權處分」的制度(處分人以自己名義賣他人的東西),本題是「無權代理」(以本人名義),兩者法律關係完全不同,不可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