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2 年第 28 題單選題
甲、乙向債務人A索討屆期未還之債款,A表示沒錢予以拒絕。甲、乙本於結束A生命之意思,由甲抓住A限制行動,乙用鐵絲勒住A脖子,直到A停止掙扎才放開,確認A失去呼吸心跳才離去。關於上述行為,下列有關刑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但兩人所受刑罰未必相同正確答案
B因為結束生命的過程,其中有傷害的部分,故應構成傷害致死罪
C限制A行為之甲,為幫助犯;結束A生命之乙,為正犯
D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甲、乙行為阻卻違法
A正確答案
甲乙基於共同殺人犯意分工行動,成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但量刑依個別責任可有差異。
為什麼答案是 A
兩人有共同殺人犯意與行為分擔(壓制+勒斃),成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惟量刑依各自犯罪情節、動機、參與程度等個別判斷,故刑罰未必相同(罪責個別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乙基於共同殺人犯意分工行動,成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但量刑依個別責任可有差異。
看到『本於結束生命之意思』+ 分工 = 共同正犯;量刑個別化是鐵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兩人有共同殺人犯意與行為分擔(壓制+勒斃),成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惟量刑依各自犯罪情節、動機、參與程度等個別判斷,故刑罰未必相同(罪責個別原則)。
B✕ 陷阱
甲乙主觀上是『結束A生命之意思』,屬殺人故意而非傷害故意。傷害致死罪以傷害故意為前提,本題明確為殺人故意,直接成立殺人既遂,不討論加重結果犯。
C✕
甲限制A行動是實行殺人行為的重要分擔,非單純助力。共同正犯不以親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為必要,只要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即可,甲乙皆為正犯。
D✕ 陷阱
討債屬合法權利行使,但不得以殺害方式為之。私刑殺人絕不阻卻違法,無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依法令行為之適用。『欠債還錢』口號是陷阱。
共同正犯 vs 幫助犯
| 類型 | 主觀 | 客觀 | 刑責 |
|---|
| 共同正犯 | 共同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不必親手) | 各依所犯之罪處罰 |
| 幫助犯 | 幫助故意 | 提供助力、非構成要件行為 | 按正犯之刑減輕 |
B 選項利用『過程中有傷害』誤導考生選傷害致死。關鍵在主觀故意:題幹明寫『本於結束A生命之意思』即殺人故意,勒頸致死當然成立殺人既遂,與傷害致死罪無涉。D 選項則用生活口號包裝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