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2 年第 21 題單選題
關於未遂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遂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是不罰
C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D著手實行是區分未遂與既遂的界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未遂犯以處罰既遂為原則,未遂須法律明文;著手是『預備vs未遂』的界線,非未遂vs既遂。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著手實行』是區分『預備』與『未遂』的界線;區分『未遂與既遂』的是『犯罪結果是否發生(構成要件是否實現)』。兩條界線別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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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未遂犯以處罰既遂為原則,未遂須法律明文;著手是『預備vs未遂』的界線,非未遂vs既遂。
記口訣:著手分『預備/未遂』,結果分『未遂/既遂』。D 把兩條界線搞混了。
逐選項分析
A✕
刑法第25條第2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此為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B✕
刑法第26條規定,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無危險)不罰。敘述正確。
C✕
刑法第27條規定,中止未遂(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著手實行』是區分『預備』與『未遂』的界線;區分『未遂與既遂』的是『犯罪結果是否發生(構成要件是否實現)』。兩條界線別搞混。
犯罪三階段界線
| 階段 | 行為狀態 | 與下階段界線 | 處罰原則 |
|---|
| 預備 | 準備工具、計畫 | → 著手實行 | 原則不罰,例外處罰 |
| 未遂 | 已著手但未既遂 | → 結果發生 | 須法律特別規定 |
| 既遂 | 構成要件完全實現 | — | 原則處罰 |
D 選項把『著手』這條『預備/未遂』界線,偷換成『未遂/既遂』界線。考生若只看到『著手』『未遂』就以為正確,就會漏掉 D。區分未遂與既遂的關鍵是『結果是否發生』,不是著手。